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调解/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法律水平和专业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