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公证:

(一)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二)因当事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者办理已无意义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