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第五章 公证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公证:(一)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二)因当事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者办理已无意义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