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或者拒绝撤销公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行政决定书。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