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公证处发现其出具的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的,应当予以撤销。司法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其主管的公证处的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书。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