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证员办理公证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公证员助理、翻译、鉴定等人员。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