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在签收公证文书前,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公证处申请回避。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公证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