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该事项属于公证业务范围;

(三)该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公证处对不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