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第五章 公证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公证的,应当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或者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委托、声明、赠与、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收养、认领亲子、生存以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公证员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