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涉及当事人的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公证事务,由市公证处或者当事人住所地的区公证处管辖。

所在地在本市的不动产的公证,由市公证处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区公证处管辖。但是,不在本市作出的遗嘱、委托书、赠与书、声明书中涉及本市不动产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