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第三章 公证管辖第十三条有效涉及当事人的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公证事务,由市公证处或者当事人住所地的区公证处管辖。所在地在本市的不动产的公证,由市公证处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区公证处管辖。但是,不在本市作出的遗嘱、委托书、赠与书、声明书中涉及本市不动产的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