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民政部门主管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科协、工商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