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由医疗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