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