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处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