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分级应急管理机制,督促落实居家养老的安全和应急保障措施。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业务培训和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