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定期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配置和使用情况、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绩效等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