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激励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组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在岗轮训,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者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定期举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竞赛,支持推荐优秀从业人员参加相关先进评选。实行全市统一的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对在本市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入职奖补。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