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第二十二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健康管理、中医药等服务,对失能、高龄、残疾或者确有困难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服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治疗等方面的药物供应,为老年人续方配药、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老年人作为家庭医生签约的重点人群,提高家庭医生服务质量。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