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结合机制,支持医养康养服务向村(社区)、家庭延伸,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推动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医疗卫生机构毗邻建设。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托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开设联合病房,为老年患者提供稳定期康复等服务。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