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重点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逐步增加由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保障对象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