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第十六条有效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日常生活服务;(二)体检、诊治、用药指导、护理、康复、家庭病床、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服务;(三)关怀访视、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其他服务。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