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日常生活服务;

(二)体检、诊治、用药指导、护理、康复、家庭病床、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关怀访视、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其他服务。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