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第十八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失能等级、服务需求类型和养老服务标准。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