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公共出入口、坡道、楼梯扶手、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计划或者将其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鼓励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无障碍改造,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无障碍改造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改造补助。

支持符合改造条件的既有住宅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加装电梯。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