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满足通风、采光、消防安全等条件,一般设置在建筑低层部分,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层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设置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