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城乡社区配套设施调整用途时,优先用于居家养老服务。探索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儿童服务设施集中布局、共建共享。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将闲置的房屋、场地和设施,整合改造后依法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