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及有毒有害物质;

(二)利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涂写、刻画、悬挂物品;

(四)攀、折、钉、拴、腐蚀树木,采摘花草果实,挖根、剥离树皮,踩踏草坪;

(五)放养家禽、家畜;

(六)用火、燃放烟花爆竹;

(七)行驶、停放车辆;

(八)擅自进行经营活动;

(九)擅自拦河截溪、挖砂取土;

(十)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