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绿地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绿化保护管理规范,加强对绿地日常保护管理,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污水,补植、修剪、扶正树木,按照规定移植、砍伐树木或者其它植物,根据需要设立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防护设施,制止损害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保持绿地按季节枝繁叶茂、园容整洁优美、绿地功能完整和绿化设施完好。发现绿化违法行为,及时通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