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法规起草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负责起草的法规案,应当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研究,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