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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法规起草

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负责起草的法规案,应当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研究,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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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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