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并在政府规章报送备案时就此专门说明。前款规定的政府规章实施满二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个月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