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第一年度内制定本届的立法规划,在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拟订立法计划,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