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是:
(一)本市特别重大的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制度;
(三)法律和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上述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以外的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