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第五十条有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以外,应当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淮安人大网和《淮安日报》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