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第五十一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地方性法规施行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依据的。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前,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