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以外,应当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淮安人大网和《淮安日报》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