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