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收集整理分组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送法制工作委员会,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