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征求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以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和立法协商等多种形式。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