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