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分组审议的需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