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以及调整事项较为单一的地方性法规案,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款所列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议或者审查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会议期间,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