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第十一条有效列入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起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可以由其自行起草该地方性法规,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单位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