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涉及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的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所列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需要先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