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解决实际问题,体现地方特色;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