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解决实际问题,体现地方特色;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