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权限内对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本市特别重大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制度;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具体职责;

(五)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立法权限内制定除前款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