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企业在新能源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组建由新能源科技领军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产业链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