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能源产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技创新第二十七条有效本市建立有利于促进新能源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支持新能源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新能源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等,采取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