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新能源产业集聚优势,鼓励国际合作园区围绕新能源产业开展国际合作,吸引国内外新能源企业在本市设立企业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与技术研发合作,加强产品、服务、技术、品牌、标准输出,拓展国际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新能源企业境外经营合规指导,建立境外经营培训机制。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