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结合新能源产品特点,完善交通运输保障体系,构建合理分工、有效衔接、安全高效的交通运输服务网络。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