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也可以将地方性法规案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后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