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也可以将地方性法规案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后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