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确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单位。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起草任务;没有完成任务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